📃 用户服务协议

让技术驱动创新,让服务创造价值

📃 用户服务协议

第一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

  1. 本协议为《码本科技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》(以下简称“主协议”)中“商业服务合作相关协议”章节的完整内容,适用于用户通过书面合同、电子邮件、微信聊天记录、正式会议纪要等可追溯方式与天津市西青区码本科技服务工作室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达成的技术服务合作,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、系统部署、运维支持、云服务等。
  2. 所有服务内容、功能、工期、价格、交付标准及权利归属等事项,均以本协议及相关补充约定为准。任何口头确认须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(如邮件、微信文字等)补正并经双方确认,否则不视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或变更。
  3. 用户在使用我司提供的商业技术服务时,即视为已阅读、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主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。本协议与主协议其他条款冲突的,以本协议为准。

第二条 服务确认与变更

  1. 服务确认:所有服务需求(含功能、工期、价格、交付节点)须经我司书面确认(包括但不限于邮件、微信文字、签字盖章的确认单、钉钉文字、企业微信文字),用户单方面变更或追加需求视为无效。
  2. 需求变更:用户需变更服务内容时,须与我司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,否则我司有权按原协议继续履行,且不承担变更导致的任何责任。

第三条 价格与付款

  1. 付款方式:服务费用分为定金与尾款以及运维费。定金为总费用的30%-50%(具体比例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),尾款为剩余部分,运维费按双方沟通结果为准。
  2. 尾款支付期限系统开发完成、测试通过并书面通知用户验收后,用户须在3个自然工作日内(周一至周五,不含法定节假日)支付全部尾款。若用户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,视为验收合格,尾款立即到期。
  3. 尾款未付的后果
    • 我司有权暂停系统访问权限、停止运维支持、拒绝交付源码或部署包;
    • 尾款逾期超过7日,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.05%收取滞纳金(年化约18.25%);
    • 逾期超过15日,我司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追偿全部欠款、滞纳金及合理维权费用(含律师费、诉讼费)。

第四条 附加服务与权益条款

  1. 所有附加服务(含附加功能,附加运维服务等)均为有条件提供,需同时满足:
    • 用户已结清全部尾款;
    • 双方签署书面附加服务确认书。
  2. 我司保留随时调整附加服务的权利,且不承担任何解释责任。
  3. 用户不得以"合作默契""商业情谊"等非合同理由要求提供附加服务,此类请求视为新要约,须经我司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
第五条 知识产权与标识使用(核心条款)

  1. 知识产权归属:我司开发的所有系统、代码、技术文档、接口、云服务等知识产权归我司独家所有,用户仅获得有限使用权。
  2. 标识使用义务凡使用我司技术、域名、服务器、API接口或网络通道(含直接或间接使用)的服务,均须在界面显著位置保留"码本科技提供技术支持"标识。
  3. 标识移除限制: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挡、修改或删除标识。私有化定制需另行支付不低于项目总费用50%的私有化授权费,并签署《私有化授权协议》。
  4. 标识移除后果:用户擅自移除标识的,视为放弃我司提供的全部技术支持与责任保障,后续问题我司不承担任何维护义务。
  5. 数据绑定条款:通过我司域名或网络通道传输的数据,自动绑定我司标识,用户无权要求移除。

第六条 用户责任与限制

  1. 禁止转售与滥用:用户不得将服务用于第三方客户直接运营或商业分发,未经我司书面授权签署《白标授权协议》并支付授权费的,视为违约。
  2. 责任归属:用户客户的经营风险、数据丢失、业务中断等均与我司无关,用户不得将此类风险归咎于我司。
  3. 付款义务:用户不得以"客户反馈""市场变化"等非合同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免费升级。

第七条 电子沟通的法律效力

  1. 双方通过微信、钉钉、邮件等电子方式达成的沟通记录,符合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标准,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法律效力
  2. 我司在微信中提出的条件(如"结清尾款后提供xx服务")视为合同条款,用户接受即生效。
  3. 用户在电子渠道中确认的付款、验收、需求等承诺,视为有效要约,不得事后否认。

第八条 违约责任

  1. 用户未按时支付尾款、擅自移除标识、转售服务、推诿责任等行为,均构成根本违约。
  2. 我司有权:
    • 随时停止全部服务;
    • 追偿欠款、滞纳金及合理维权费用;
    • 要求赔偿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;
    • 在官网公示违约事实(不包含用户个人信息)。

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数据处理

  1. 协议终止后,用户须在7个自然工作日内结清全部费用。
  2. 我司有权在终止后删除用户数据,不承担数据恢复责任。用户应提前备份数据。

第十条 争议解决

  1.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  2. 争议协商不成的,提交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